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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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鸣网友: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评标(评审)时的确需要进行再次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约定,并提出“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和具体的“资格审查办法”。
2、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数量等不得对外透露,故,对于通过“资格预审”且递交了“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来说,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被理解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可以按照相关时限规定提出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质疑。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9年9月12日
2019-09-12 0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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