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标底和投标人的报价差别很大时确定中标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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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贾老师的意见。
由于你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授予合同,又选定“不脱标”原则,只要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评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人的标底只能用于评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评标的标准。所以标底和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差过大也是正常的,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应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不能是标底价。因为《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规定确定中标人前不得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或压低报价、或增加工作量、或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这些规定说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选定中标人时,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即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2.23.
2009-02-23 22: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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