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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具有竞争性”
作者:zhyw
题目:关于“具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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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80.124.245.*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问题一“一致认为”:
评审过程中,有专家认为“一致认为”就是所有专家都认同某件事或者某个观点,即人人都认同。我们的理解是“一致认为”不等于人人认为,即取得多数人认为即可,应是经过讨论、表决后形成的最终集体意见,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问题一“具有竞争性”:
我们理解“竞争性”包含投标单位家数、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技术方案等多方面的比较,报价只能是其中一个方面。比如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不能以第二信封有效投标的个数(1家或2家投标单位)作为判定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必要条件。
    以上理解,当否?


  发贴时间2020-05-18 09:55:35 
 ** 贴子回复

作者:周学辉
题目:个人意见
MAIL:237953119@qq.com
IP地址:222.172.135.*




第一信封不足3个,必须是所有评标专家一致同意,才可以进入与第二信封评审,这个问题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认为,竞争性在第一信封评审时,应该是从综合方面考虑;第二信封的竞争性,那就是只能看报价了。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报价最低或次低的废标了,就不能认为仍具有竞争性了。应当废标重来!






  发贴时间2020-05-19 1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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