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y2136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有歧义模糊,按有利于投标人处理的疑问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218.75.54.*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该细则第二十三条中: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该条款为评标过程中减少一些争议起到了很好的处理办法,但碰到一个交通项目,由于招标文件代理在编制过程中,按整个招标文件以及大众的理解,设置了一个综合信用加分项,大体意思是:企业综合信用AAA得满分(本意是交通信用AAA,也是项目所在地通常的做法,但本次招标代理没明确是交通信用还是其他行业信用),只有部分投标人得满分,大部分人不能拿满分(这也是建设单位的本意)。但评标过程中,个别评委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既然没有说明是交通信用,那其他如建设系统AAA、水利系统AAA、第三方中介评定AAA都可以得满分。且这样是按有利于投标人来处理的。
但另一方认为,招标文件虽然没有明确是交通AAA,但根据本地通常做法,此处AAA就是交通系统的AAA,在开标前,社会上一些潜在投标人看到,自己不具有交通AAA,没来投标,如果所有的AAA都拿满分了,对这部分潜在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这里的有利于投标人来解释,就应该是按交通AAA来处理,满足交通AAA才得满分。
请问各位专家怎么认为?
2020-07-22 12:5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