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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争议
作者:进军
题目:关于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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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受聘或者执业问题的求教

[背景]
某污水处理中标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表现形式有:(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中的解释,“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因此第二中标候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投标条件,请求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书面答复,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违反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的表现形式的(1)(2)两种情形,且该建造师在官方网站查询为有效状态,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问题一、质疑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中明确,“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但并未明确是否影响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有效性,招标人答复是否合理。
问题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条款明确,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该条款是应将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单独理解还是理解为仅小限(1)(2)具体表现形式的理解?
问题三、否决投标必须具备充足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指出“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但未针对出现上述情况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解释,在建造师管理部门未明确相关处理意见时,该复函能否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问题四、该条款不是在投标文件所能表现的内容,招标人在质疑期内调查的具体事项能否提请原评标委员会复议?
问题五、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的条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属不属于法律法规?

  发贴时间2020-09-03 09:36:01 
 ** 贴子回复

作者:进军
题目:该事项很急,请老师们速回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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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们速回为感!!!!





  发贴时间2020-09-03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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