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关于财务部分资金被冻结,属于财务状况不良吗
作者:鹤壁市招标办
题目:关于财务部分资金被冻结,属于财务状况不良吗
MAIL:1498126428@qq.com
IP地址:125.45.61.*


 

  发贴时间2020-12-25 17:25:58 
 ** 贴子回复

作者:鹤壁市招标办
题目:答疑
MAIL:1498126428@qq.com
IP地址:125.45.61.*




请各位专家答疑解惑





  发贴时间2020-12-29 08:12:19 
 ** 贴子回复

作者:渝水招标
题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MAIL:klood@vip.qq.com
IP地址:183.230.166.*




    建议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2197号关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再审行政裁定书》,其中说明:
    关于建兴建工集团就郑州一建因财产被冻结或查封而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诉事项。经查,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总则3.4.10虽然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形,但该情形与其他十种情形一并规定在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总则3.4中,这十一项情形均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这十一项禁止情形主要是对投标公司的履约能力、信誉能力以及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等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面作出的相应规定。与案涉“3.4.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相类似的情形为“3.4.8被责令停业的”“3.4.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上述三种情形均是对投标公司履约能力的规定。根据建兴建工公司投诉中提供的数份裁定书显示郑州一建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为2922036.79元,而根据郑州一建2017年度审计报告,郑州一建净资产为635043679.89元。按照建兴建工公司主张的冻结金额,所占比例不到郑州一建净资产的1%,该冻结金额显然对郑州一建的履约能力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此外,郑州一建系与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作为共同体投标,故上述冻结或查封的资产更不会对共同体的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泰和公司和上海招标公司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剩余资产足以确保其履行该项目、不应作否决处理的答复具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认为在财产被冻结未能造成履约不能的情形下直接否决郑州一建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本意的判断并无不当。






  发贴时间2021-04-28 14:42:55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