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渝水招标
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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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启动原因上,必须是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其中,存在违法行为不限于本次招标活动中发生的,但中标候选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招标人认为不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履约能力的,也不需要启动该程序。
2.时间阶段上,适用于评标结束但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阶段。
3.审查主体上,应由原评标委员会承担。
4.审查标准上,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能另行提出一套审查标准。
2021-06-08 16: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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