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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法实施条例55条例适用问题的困惑
作者:sby2136
题目:关于招法实施条例55条例适用问题的困惑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61.175.126.*


  最近碰到个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有在建但已变更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变更资料,否则按视为有在建工程处理。评标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名被质疑有在建工程,经招标人核实,投标文件中,该单位承诺无在建工程,但项目负责人已变更,可是投标文件中未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变更的相关资料。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能不能适用条例55条,重新招标或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那种更适合。
  但该第一中标候选人只是未响应招标文件,是不是可以认为不属于条例55条列举的4种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比较困惑,希望各位专家老师帮指点下。

  发贴时间2021-09-15 12:01:16 
 ** 贴子回复

作者:渝水招标
题目:应当责令改正
MAIL:klood@vip.qq.com
IP地址:183.230.166.*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本例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其投标。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出现了错误,招标人发现问题后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报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发贴时间2021-09-16 17: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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