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y2136 题目:关于招法实施条例55条例适用问题的困惑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61.175.126.*
|
|
最近碰到个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有在建但已变更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变更资料,否则按视为有在建工程处理。评标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名被质疑有在建工程,经招标人核实,投标文件中,该单位承诺无在建工程,但项目负责人已变更,可是投标文件中未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变更的相关资料。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能不能适用条例55条,重新招标或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那种更适合。
但该第一中标候选人只是未响应招标文件,是不是可以认为不属于条例55条列举的4种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比较困惑,希望各位专家老师帮指点下。
2021-09-15 1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