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签合同的有效时间
作者:zsztb
题目:签合同的有效时间
MAIL:fangkongbing@sina.com
IP地址:61.153.210.*


招标文件有两个表述:
一。招标文件提供的 投标函内 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内签定合同”,投标文件以此为格式,进行答复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签定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签定合同”
中标通知书是2月10日发出的,中标人在7日内未签合同,到2月25日,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签定合同为由,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了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以投标函承诺的28天为由,不承认取消中标资格。
请专家点评:签定合同的有效时间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个人认为,该招标文件存在瑕疵。 既然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该以满足中标人的方面给予解释,即以28天计算

  发贴时间2009-03-05 14:08:12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时效及不签合同的原因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49.*




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这里的三十日不是强制的,由当事人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修改了原要约邀请中合同签订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外,该承诺即中标通知书有效。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中标人为什么不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合同,不能仅由时间来说,是中标人原因,还是招标人原因不签合同,导致最终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合同的责任方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 lfm





  发贴时间2009-03-06 10:57:0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的看法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中标通知书)应当与要约(投标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招标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因此,我认可作者zsztb的结论‘ 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该以满足中标人的方面给予解释,即以28天计算’。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大学 09-03-07






  发贴时间2009-03-07 07:13:42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