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鹤壁市住建局 题目: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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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之前听过课程,具体某案例。
某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需具有设计专业甲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A企业无资质,B企业为设计甲级,C企业为施工总一级。A企业为牵头人,三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作为一个投标人投标,三方协议,A负责采购,B负责设计,C负责施工。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理解,该投标人已经具备了法定资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请问这样联合可行吗?如不行,联合的本意又是什么?
目前这一条很有指向性: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中有非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行不行?如果不行,违反了什么?
谢谢!
2023-04-20 15:5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