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标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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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初期,普遍采用投标控制价,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标底的5%和不得低于标底8%。超出这个范围被界定为无效标,在这个控制的范围内为合理投标价格,从中选择中标人。这样的控制称为投标控制价。由于它存在许多弊端,《招标投标法》发布后已经不再使用;最高限价(或称拦标价)是近期出现的,主要是为防止投标人串标而设置的。即投标人投标价格高于最高限价为无效标。最高限价是以概算或预算为准,或者用标底作为最高限价。七部委27号令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投标价格都超过概算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概算,如不批准应由招标人自行平衡。”这种情况下也不能重新招标。我个人认为采用最高限价,是不符合招投标竞争规则,而且易把招标人投资不足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3.24.
2009-03-24 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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