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 关于投标人报名不足三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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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投标报名的有关问题,因为招标公告中明确写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就意味着报名了,所以法律法规没有报名的程序。当然招标人增加报名的程序也是允许的。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投标人报名少于三家如何处理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可以理解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少于三家时重新招标;也可以理解为购买招标文件多于三家,但是开标前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时,不得启封投标文件,原封退回,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人规定有报名程序时,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意味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少于三家,也意味着开标时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少于三家。
结论:报名少于三家,应重新招标。但是重新招标不能简单的再重复,应查清为何报名少于三家,是否招标公告的时间太短或影响范围不广、报名条件苛刻、工期或质量标准过高等。针对原因修改公报后,再重新发布公告。如果重新发布公告投标人报名仍少于三家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通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人或供应商或制造厂。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4.21.
2009-04-21 22: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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