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再谈由于设计方案的改变是否可以进行重新招标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73.71.57.*
|
|
1、业主不终止合同,而是将原包工包料,改为包工不包料,主材由业主提供。这属于合同变更的问题,只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承包人必须遵从。但是由于改变了投标时的报价条件,依据合同规定,因此重新计算价格,并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补偿。这与法律法规无关,是属合同管理的问题。业主提供主材应注意提供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要求,否则承包人不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如果数量提供的不够,影响进度时,承包人不承担拖后进度的责任。
2、你现在是合同执行期。中标人已经中标和签订了合同,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开始实施合同。已经执行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在这是合同问题,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不是改变中标结果),但这是违约,因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要给予赔偿(按上个条目说明的赔偿)。请不要总把招标阶段的事与合同管理 阶段的事混在一起。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美国达拉斯2009.5.9.
2009-05-10 09:1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