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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单位报价高于甲方标底价以甲方标底价作为中标价”合法?法律依据
作者:nihao
题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单位报价高于甲方标底价以甲方标底价作为中标价”合法?法律依据
MAIL:nho@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请专家答复: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单位报价高于甲方标底价以甲方标底价作为中标价”合法吗?法律依据? 
我就见到这种情况: 此前的招标文件已经有此明确此规定,但在开标时 招标人公布的标底为300多万,而邀请的3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为 400多万。请问该 如何处理?法律依据?


  发贴时间2009-06-16 18:07:5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中标价不以中标人投标价格为准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24.103.9.*




  中标价不以中标人投标价格,而用招标人开标前公布的标底价,是不合法的。从《招标投标法》到各配套性文件均规定:“不得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不得缩短工期、减少投标价格,以及违背投标人意愿,并以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以上可以看出招标人不以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而用自己的标底作为中标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所以正确的作法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有算术错误时,必须修改)为准,作为中标价,也是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结论:找标人的作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美国纽约2009.6.16.






  发贴时间2009-06-16 20:31:11 
 ** 贴子回复

作者:sdlwjiqian
题目:同意
MAIL:sdlwjiqian@126.com
IP地址:222.134.221.*




同意,我也这么认为。





  发贴时间2009-06-17 15:09:48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招标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还很多,1999年的招标标法不可能把每种具体的行为都列全
MAIL:yangfc@cnpc.com.cn
IP地址:124.115.171.*




    肯定是违法的并赞成唐教授的观点!
    对于楼主所提的问题 需要从《招标投标法》的“三公”原则、目的和《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从邀约、承诺法律性质关系等综合判断。
   招标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可能还会很多,1999年的招标标法不可能把每种具体的行为都列全和穷尽,该法很多是对投标人和后期招投标双方进行规范,对招标人前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平等性、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等基本要求)特别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平等性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等缺少明确和相应的规范性规定。 
   希望国务院即将颁布的《招投标条例》能够更好地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体现具体与原则规定的可规范操作性,更好地适应满足处理今后可能不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发贴时间2009-06-17 18:24:12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支持!明显是违法的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支持,另外引用唐老师曾经的相关答复: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621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596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604






  发贴时间2009-06-17 21:26:3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回复
MAIL:guest
IP地址:61.190.35.*




其实算术的错误修改,也不能改变其中标价才是。
正如唐老师说述:“中标价不以中标人投标价格,而用招标人开标前公布的标底价,是不合法的。”
那么是不是不能修正了呢?修正肯定是可以,但不是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而应该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就应该把这个修正完成,这种修正也应该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因为这种修正,可能会导致其投标报价的改变,而投标报价是实质性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如果这种修正的结果导致了作为实质性内容之一的投标报价的改变,则评标委员会应该依法拒绝。
如果确定了中标人后,又因为其算术的错误而修正其中标价,实质也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一种不公平。而且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为合法,必将导致更多的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利用该空子。






  发贴时间2009-07-27 16:48:1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122.92.146.*




可以拒绝签合同。如中标人愿意,也可以签订合同。
唐涛






  发贴时间2009-09-24 20:46:0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表面上看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手段其实是逼迫投标单位联手报高不报低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表面上看仿佛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做法和目的,但其实将逼迫各投标单位联手报高不报低(对投标人来说低于甲方标底要执行自己的投标报价还不如宁高一些按甲方给的定价),这实质是损害了招标人利益。除非存在招标人打着招标的名义实为与投标人串标进行陪标走形式,最终目的是打着招标形式变相选择中标单位并给予高价中标利益。对于合法竞争对手还有个认不认甲方改变要约成诺内容的问题。





  发贴时间2009-12-10 01:04:57 
 ** 贴子回复

作者:yfc-cq
题目:表面的不公平和实质的限制公平竞争,怕打乱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市场垄断高价行情。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表面的不公平和实质的限制公平竞争,怕打乱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市场垄断高价行情。





  发贴时间2010-06-02 16:54:02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也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邀约承诺规则的中标价必须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原则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也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邀约承诺规则的中标价必须是投标中标人自己投标书的投标价原则





  发贴时间2010-06-02 22:56:03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即使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规定以评标基准价作为中标价也是不合法的!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即使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规定以评标基准价作为中标价也是不合法的!
不能用招标人评标基准价和标底价作为中标价的道理都是一样的,只能是投标人中的中标人的投标价,若第一名放弃中标而改选第二名的,也应当相应地按第二名及其投标价格为中标价。






  发贴时间2010-06-23 21:24:48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2010年招标师考试卷四 案例题也考了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2010年招标师考试卷四 案例题也考了





  发贴时间2010-06-23 2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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