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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急!过投标有效期能否再定中标人?
作者:缠缠
题目:急!过投标有效期能否再定中标人?
MAIL:xyjpt@163.com
IP地址:220.161.175.*


本地有一例,目前各方争论较大。一工程于2008年5月16日在该项工程施工招标前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有效期90天,确定了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规定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由于施工未招标,监理费用未能确定,一直未签订监理合同。由于各种原因,直至2009年4月份,招标人才完成了该项工程的施工招标,但此时原定的监理单位以招标人没有按时进行施工,拖延时间过长致使监理单位无法继续进行监理为由提出放弃中标。由于该工程为省属重点工程,如如重新招标又要耗费一定时间,招标人心急如火,提出是否可以让第二中标候选人继续中标,以便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此,有人认为,该项目监理招标的投标有效期已过,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没有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失效,应重新组织招标。另有人认为,投标有效期不是招标有效期,是为了防止招标人久久不能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的,也为了防止投标人随意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投标有效期过后能否继续确定中标人无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则可行。现时间虽已过,但是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意见,就可以继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请问各位,哪个意见好?

  发贴时间2009-07-02 17:23:3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30天之内未签订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73.71.57.*




  《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配套性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正是你提到的“投标有效期不是招标有效期,是为了防止招标人久久不能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的,也为了防止投标人随意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30天内签订合同,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如果在这期间内投标人放弃中标、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可抗力原因无能力履行合同时,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在这期间内招标人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又未能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就意味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过。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都已经失效,招标人违反法律和法规,要给予所有投标人以补偿,给中标人补偿其所有损失。如需要就应重新招标。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以后,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他的投标文件也已失效。这样作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应重新招标。不能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投标有效期过后能否继续确定中标人无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则可行。”因《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之内签订合同(也可理解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就是违法了吗?怎么可以说法律未有规定呢!也不能说“现时间虽已过,但是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意见,就可以继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只能说“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之内(也就是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意见,就可以继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所以上述三种说法,只有第一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结论:依据法律和法规之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天之内签订合同,在投标保证金期满之后,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美国达拉斯2009.7.2.






  发贴时间2009-07-03 04: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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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壮壮
题目:关于投标有效期能否再定中标人
MAIL:ytliuliyuan@yahoo.com.cn
IP地址:123.130.50.*




建议重新招标,并不能因为招标人着急而选择,越是重点项目,程序约应该合法,抓紧时间的话也就20天,既然已经从2008年拖到2009年了,又何必差这20天呢?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发贴时间2009-07-03 14:10:5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有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218.28.198.*




上述情况按照《合同法》招标人是缔约过失责任,唐广庆的关于此招标过程中的说法还是相当专业的!但好像没有具体说明此事现在具体该如何解决!这招标人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和排名中标人签订合同,关键是他和其他排名中标人签合同违不违法?如果按照《招法》中的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即使第一中标候选人现在同意签,那他们现在再签违法不?如果违法了,那招标人还得双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第一中标侯选人还能追究其它损失呢!这招标人还得再重新招标,真是费时又费钱!如果不违法吧,最好能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个人观点





  发贴时间2009-07-08 17:06:0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重新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220.189.216.*




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09-07-24 12:38:5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应当赔付
MAIL:guest
IP地址:202.110.133.*




招标方明显违法,应当赔付第一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再从新招标。





  发贴时间2009-07-28 10:03:56 
 ** 贴子回复

作者:逍遥居士
题目:监理费用多少
MAIL:lishun666888@sohu.com
IP地址:122.4.164.*




招标的监理费用是多少,如果不够50万,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个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就可以了,不过如果中标的监理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估计还的给人家赔偿.
如果监理费用超过50万,必须重新招标了。






  发贴时间2009-07-28 23:05:4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支持唐老师!
MAIL:guest
IP地址:218.58.194.*




《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配套性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正是你提到的“投标有效期不是招标有效期,是为了防止招标人久久不能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的,也为了防止投标人随意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30天内签订合同,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如果在这期间内投标人放弃中标、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可抗力原因无能力履行合同时,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在这期间内招标人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又未能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就意味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过。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都已经失效,招标人违反法律和法规,要给予所有投标人以补偿,给中标人补偿其所有损失。如需要就应重新招标。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以后,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他的投标文件也已失效。这样作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应重新招标。不能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投标有效期过后能否继续确定中标人无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则可行。”因《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之内签订合同(也可理解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就是违法了吗?怎么可以说法律未有规定呢!也不能说“现时间虽已过,但是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意见,就可以继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只能说“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之内(也就是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意见,就可以继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所以上述三种说法,只有第一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结论:依据法律和法规之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天之内签订合同,在投标保证金期满之后,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美国达拉斯2009.7.2.






  发贴时间2009-08-04 1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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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履约保证金应提交
MAIL:guest
IP地址:125.120.193.*




监理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天之内签订监理合同,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发贴时间2009-09-15 20:02:5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问题的前提不存在
MAIL:guest
IP地址:125.120.193.*




---招标人按规定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由于施工未招标,监理费用未能确定,一直未签订监理合同。----
上述话不通。没有任何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监理合同必须在施工招标后才能签订。
因此,上述问题的前提不存在,因此也不值得进一步探讨。






  发贴时间2009-09-15 20:06:1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122.92.146.*




可以确定第二候选人中标





  发贴时间2009-09-24 20:38:37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122.92.146.*




可以确定第二候选人中标,且第一候选人不承担责任。
        唐涛






  发贴时间2009-09-24 20:40:52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不能主观确定
MAIL:guest
IP地址:218.56.135.*




监理费用不能确定,不是不能确定合同的理由。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来确定监理合同人内容。招标文件不可能说应等施工合同文件确定后再定监理合同吧!
应分清到底是招标人责任还是监理单位责任再确定!






  发贴时间2009-11-09 12:23:5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重新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59.49.96.*




重新招标。这样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是有的 





  发贴时间2009-11-16 17:52:19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应重新招标
MAIL:guest
IP地址:119.119.21.*




监理费不足50万也需要招标,标法有规定,总投资超过3000万必须招标;原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不在法定时间内签约应认定为失效,故应重新招标。楼上有人说的对:施工没确定不能定监理费不是理由,现实中往往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平米单价,一是费率(可以暂估价的方式签约),未签约的违约结果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





  发贴时间2009-11-20 09:21:37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个人意见
MAIL:guest
IP地址:121.22.77.*




目前监理招标的报价方式基本都是费率报价,只要给出一个暂估额就完全可以签订合同了,上面所提的因施工方未确定为由不能签订监理合同不知道招标人是出于何种目的。





  发贴时间2009-12-25 11: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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