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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中对报价分值部分能否直接采取次低价得分最高或中标?
作者:yfc
题目:在法定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中对报价分值部分能否直接采取次低价得分最高或中标?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根据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 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的 几种主要的法定评标方法。在法定的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或性价比法中,在相关技术性能分值综合考虑或满足在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情况下,几种评标方法中对报价部分的分值计算能否直接采取:选择次低价得分最高?或直接采取非最低报价的“次低投标价单位中标法”,即直接最低报价倒数第二的投标单位中标?
(实践中存在 采用简化投标价低于成本的认识判断困难 或 以采取防止投标单位低价恶意投标的措施的理由)
2009-07-06 23: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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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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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仅适用于技术简单的项目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61.*
这样的考虑仅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简单的情形。招标的目的是订立合同,不是仅确定一个中标人。所以一般项目不宜这样简单考虑,而应以衡量中标人是否能够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进行比较、竞争。供参考!lfm
2009-07-08 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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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请唐广庆等专家教授高见,谢谢!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请唐广庆等专家教授高见,谢谢!
2009-07-09 1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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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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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前提是技术当然满足,仅价格比较取向。作为企业选商的目的当然知道选择合同履约人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前提是技术当然满足,仅价格比较取向问题。作为企业选商的目的当然知道选择合同履约人,这还用二楼说?
类似 最低投标价法 规定 以非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格选择中标单位,故现实才出现 了规定以次低价选择中标单位的方法。或综合评估法中关于商务价格部分的评判分以非低于成本价的 次低价格 选择相对的最高分。
2009-07-12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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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关于次低价中标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提问题者想用最简单的办法确定中标人,用以防止恶性竞争。这是一种不宜推广的做法。因为你无法界定最低报价低于成本,有恶性竞争之嫌。否定最低投标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是对这样的投标人不公正的。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或者合同概算,用以核定成本价,不能简单的决定次低价作为中标的依据。这样的依据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条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综合评估法是评分最高的中标(投标价格低的评分也应是高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中标(但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不能用次低价作为中标条件(次低价中标,也有可能他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这也有悖于招标的宗旨,即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有实力和有经验的承包人,并使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实践中核定投标价低于成本并不困难,只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愿意或者嫌麻烦,而不去做,或者不会做。如果有能力编制概预算的工程师,依据招标条件(包括实践这个项目所采用的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人来投这个标时的投标价格(即是上述所说的标底或合同概算),并从中扣除利润和风险,即为该项目的成本。用这个指标核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请注意不是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核定成本,这是无法操作的,因为投标人是不可能把他真实的计算基础告知招标人的。当然招标人核定投标报价的成本指标,不可能十分准确,也无需要求准确,只不过是一个指标而已。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但接近成本时,建议招标人要求该投标人对其投标价格进行解释。如果合理可以接受他的投标,反之淘汰其投标。
建议: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条件选择中标人,不能改变其基本原则。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7.17.
2009-07-17 1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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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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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fc
题目:
非常感谢唐教授!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非常感谢唐教授!
2009-07-17 23: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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