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再谈施工过程会议纪要在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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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和施工过程会议纪要,是在合同执行期发生的问题,这与招标投标阶段选择的合同形式与签订合同的规定无关,因为任何合同条款都会有合同优先次序和有关合同变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设计变更、未能预见的水文和地质的变化、社会和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可抗力、外部的障碍等引起的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合同执行期通过发包人和承包人用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是正常的。故会议纪要应优先解释。
固定价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对材料价格波动,是不给予调整的。如果在合同执行期物价波动过大,承包人无法承受情况下,合同双方协商材料价格波动超过X%时(任何有经验的投标人预见不到的,或者过大的摊入物价上涨的费用,是得不了标的),可以调整价格,是明智之举。否则承包人亏损过大,必然偷工减料,发包人也成为受害者。不能认为是对未中标人不公正,以及发包人增加开支。
《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指签订合同时“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用以保护中标人的利益,防止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压低投标价格、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招标投标法》这样要求不是指合同执行期。合同执行期按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规定,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变更,并把这种变更作为合同文件构成一部分,是允许的,也是必需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7.23.
2009-07-23 1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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