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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对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标准的思考(二)
作者:zhxh
题目:对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标准的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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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标准的思考(二)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吕汉阳 博士

转载自 经济日报<中国政府采购服务指南>杂志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采购国货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可行的实践操作。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比较清晰(尽管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出台),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有人认为反之对应的产自我国境内的就是"国货",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做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对应于上述办法中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本国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的组合等观点。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或国外。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到达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主张知识产权标准的学者认为,在界定何为“本国产品”时不应当看它在哪里生产或者在什么地方注册以及它的价值在哪里得到更大的增值,而应看它的知识产权在哪里。按照这种观点,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生产的产品不能视为国货。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综合运用上述标准进行国货的界定,当然具体的安排因不同的产品而不同。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对于IT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其技术和知识产权是产品的核心,就应该以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为主,即使是在国内生产,但如果品牌和技术都是国外的,也不能算是国货;而对于一般物品,以原产地标准为主要标准进行界定即可。

  综上所述,我国官方尚未出台明确的国货标准,而自主创新产品只是国货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代替国货的定义;进口产品的定义反推只能得到本国产品的范围,是包含国货的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因此,根据学术界公认的国货标准的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国货标准,尽快制定我国的国货标准,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国货,促进本国就业,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和信息安全。


  发贴时间2009-07-29 1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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