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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公开先进技术吗
作者:dingxingzhi9
题目: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公开先进技术吗
MAIL:dingxingzhi99@126.com
IP地址:61.191.159.*
请问各位专家、老师:评标时如评委怀疑某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价竞标,可以要求他提供低成本的依据比如因采取了某先进技术或先进材料、先进施工措施而提高了工效或节约了材料吗?但这样是否涉嫌侵犯了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投标人可否拒绝?如拒绝是否可按不能证明不是按低于工程成本价竞标而遭到废标的判定?
2009-08-07 17:04:24
**
贴子回复
:
作者:
baorx
题目:
回复
MAIL:baorx@163.com
IP地址:218.185.200.*
很明显,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通过响应性评审后,投标报价最低的并且明显有低于市场平均成本时,则评委有权对其低报价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如果投标人拒绝,则评委当以低于成本价而使其为废。
具体到是否会因提供了先进技术和先进措施,我想应该是不至于。就象公安机关面对被强奸的女子,要求该女子进行求证及笔录,并不会因此构成侵犯隐私。而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具有法力效力的评审权利组织,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评标委员会有权行驶其权利。
2009-08-12 2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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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guest
题目:
法规并未明确赋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涉及到其不愿公开的独有的先进施工技术
MAIL:guest
IP地址:117.66.197.*
问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涉及到其不愿公开的独有的先进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措施等的权力,只是提及到比如可以就模糊的地方要求澄清、修正,但又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等,那实际发生顶楼问题时到底该如何合理的处理?
2009-08-12 2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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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baorx
题目:
回复楼上
MAIL:baorx@163.com
IP地址:61.190.35.*
楼上的朋友,你所说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于澄清、补正和说明法规规定,而对于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则应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009-08-14 1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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