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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的规定又何深层意义?
作者:yfc
题目: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的规定又何深层意义?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这一规定有何深层管理控制意义?
   实践中若出现只按要求密封但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情况下,是否适用7部委规定的“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我认为这是非实质性的、细微偏离问题,7部委关于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是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和未密封的情况下。对于只要密封完好招标方接收了,就不应拒收或导致投标书无效。

  发贴时间2009-09-02 11:13:09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的目的是公平择优选商,不是仅仅只是为了走程序和走形式。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在招标人接受标书、投标人验标合格后,进行后续的开标、唱标、评标程序,在评标名次公示期间,时候反悔又提出前面的某拟中标单位的标书正副本未分开装订密封的理由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我认为标书密封的实质意义是针对标书处于招标人保管期间的安全和公正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验标主体是各投标单位或公证机构。若投标单位都是开标现场投标的,由于标书始终处于投标单位自行保管期间和在现场各投标单位及招标方的公众监督之下,该投标书是否密封问题一家无实质意义,密封与否对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标方面无实质性影响。
   在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的前提下,正副本分开包装密封与合并密封无实质区别,只是便于开标和专家评审的需要,没有特殊的和实质意义。
   分开包装密封不是未密封而仅仅是未分开包装单独密封而已,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50条不予受理的主要是针对是否密封的问题。 
  招标的目的是公平择优选商,不是仅仅只是为了走程序和走形式。建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删除一些没有意义的或可完全由当事人自定的约定。






  发贴时间2009-09-02 14:47:0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招标的目的是公平择优选商,不是仅仅只是为了走程序和走形式。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在招标人接受标书、投标人验标合格后,进行后续的开标、唱标、评标程序,在评标名次公示期间,事后反悔又提出前面的某拟中标单位的标书正副本未分开装订密封的理由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我认为标书密封的实质意义是针对标书处于招标人保管期间的安全和公正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验标主体是各投标单位或公证机构。若投标单位都是开标现场投标的,由于标书始终处于投标单位自行保管期间和在现场各投标单位及招标方的公众监督之下,该投标书是否密封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密封与否对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标方面无实质性影响。
   在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的前提下,正副本分开包装密封与合并密封无实质区别,只是便于开标和专家评审的需要,没有特殊的和实质意义。
   分开包装密封不是未密封而仅仅是未分开包装单独密封而已,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50条不予受理的主要是针对是否密封的问题。 
   招标的目的是公平择优选商,不是仅仅只是为了走程序和走形式。建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删除一些没有意义的规定或交由当事人自定约定。






  发贴时间2009-09-02 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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