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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唐老师帮忙释疑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规定又何深层意义?
作者:yfc
题目:请唐老师帮忙释疑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规定又何深层意义?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61.133.215.*


请唐老师帮忙释疑 * 贴子主题: 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的规定又何深层意义?

  发贴时间2009-09-14 00:56:3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加贴封条规定的深层意义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其意义是:
  1、正副本分开包装的意义是开标时只启封正本,因为是以正本为准的。唱标是唱出正本中标明的投标价格、工期和质量目标等。副本不启封待评标时再供评委会使用。合同执行期供管理合同人员使用。
  2、投标文件加贴封条目的是防止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不当泄露投标人投标的机密,以及密封完好可以解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14.






  发贴时间2009-09-14 19:23:2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请唐广庆教授高见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这一规定有何深层管理控制意义?
   实践中若出现只按要求密封但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情况下,是否适用7部委规定的“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我认为这是非实质性的、细微偏离问题,7部委关于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是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和未密封的情况下。对于只要密封完好招标方接收了,就不应拒收或导致投标书无效。
在招标人接受标书、投标人验标合格后,进行后续的开标、唱标、评标程序,在评标名次公示期间,事后反悔又提出前面的某拟中标单位的标书正副本未分开装订密封的理由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我认为标书密封的实质意义是针对标书处于招标人保管期间的安全和公正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验标主体是各投标单位或公证机构。若投标单位都是开标现场投标的,由于标书始终处于投标单位自行保管期间和在现场各投标单位及招标方的公众监督之下,该投标书是否密封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密封与否对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标方面无实质性影响。
   在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的前提下,正副本分开包装密封与合并密封无实质区别,只是便于开标和专家评审的需要,没有特殊的和实质意义。
   分开包装密封不是未密封而仅仅是未分开包装单独密封而已,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50条不予受理的主要是针对是否密封的问题。 
   招标的目的是公平择优选商,不是仅仅只是为了走程序和走形式。建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删除一些没有意义的规定或交由当事人自定约定。






  发贴时间2009-09-19 18:18:2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加贴封条规定的深层意义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7.*




  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不能只理解为“主要是针对是否密封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密封”也是应该遵从的,原因以在上个条目讲了。所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对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明智的招标人应提供修改包装的条件,即准备好包装纸,浆糊、密封条和印泥等。如果未有修改包装条件,招标人应受理这个投标文件,即虽然“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与招标文件相悖,正如你的理解这不是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不应按无效标处理,这才是明智招标人的做法。也正如你的理解的,如果在开标前投标人在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又在所有投标人的监视之下,可以认为招标人受理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使这时有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认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即是这不是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作为有效标参加评标。
  但是我不能同意,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不密封也是允许的。因为你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可能都在投标截止时间同时提交,总有一个先后顺序吧,据投标截止或开标时间总有一段时间差吧,这段时间稍有疏忽,有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者投标人的竞争对手等)做手脚改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造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极其被动的局面。因此为防止失职责任,是应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的。具体到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起,只要招标人明智是不会作废标处理的。正如你说的:“这与是否对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标方面无实质性影响。”为防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明智的,与招标文件相悖很易作无效标处理,还是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好!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21.






  发贴时间2009-09-21 1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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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这一目的是什么?到底又何意义?
MAIL:guest
IP地址:124.115.171.*




都进行密封的前提下,在不考虑现场交标书时密封有无意义的情况下,仅仅是机械地规定 “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这一目的是什么?到底又何意义? 





  发贴时间2009-10-06 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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