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再谈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加贴封条规定的深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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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不能只理解为“主要是针对是否密封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密封”也是应该遵从的,原因以在上个条目讲了。所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对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明智的招标人应提供修改包装的条件,即准备好包装纸,浆糊、密封条和印泥等。如果未有修改包装条件,招标人应受理这个投标文件,即虽然“正本与副本未分开包装的”与招标文件相悖,正如你的理解这不是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不应按无效标处理,这才是明智招标人的做法。也正如你的理解的,如果在开标前投标人在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又在所有投标人的监视之下,可以认为招标人受理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使这时有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认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即是这不是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作为有效标参加评标。
但是我不能同意,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不密封也是允许的。因为你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可能都在投标截止时间同时提交,总有一个先后顺序吧,据投标截止或开标时间总有一段时间差吧,这段时间稍有疏忽,有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者投标人的竞争对手等)做手脚改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造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极其被动的局面。因此为防止失职责任,是应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的。具体到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起,只要招标人明智是不会作废标处理的。正如你说的:“这与是否对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标方面无实质性影响。”为防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明智的,与招标文件相悖很易作无效标处理,还是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好!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21.
2009-09-21 1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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