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七部委规定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满足要求的,可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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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满足要求的,可不招标。这是否意味着,项目本身可以直接交由自己或说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完成。招标目的是择优选商,把自己的施工队伍放到一个竞争平台下与外部单位一起参与公平竞争,降低费用的做法值得肯定!
投标人之间存在投资控股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竞争利害关系,这点相关法规有限制要求。但对投标人与招标人是否存在投资控股等利益关系,是否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退一步讲,若是国有投资的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是否会限制和允许国有企业参与投标?对此,第35条的意见很明确(限定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和单位),子公司很明显是独立的法人资格。
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yfc于西安
2009-10-27 2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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