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继续发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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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问题中应澄清一件事,发布招标公告也即资格预审公告,因为邀请招标不发布招标公告,只发投标邀请书。因此发布招标公告应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这是才能称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企业为潜在的投标人。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才是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合格企业称为投标人。
无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还是招标文件都应规定时限,依据法律和法规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超过这个时限,不允许再出售。发售文件时间截止后,你让某个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如果又有他人购买你也发售,这有完吗?如果购买文件的企业少于三家时,应收回文件,查清原因,修改文件后再发布公告或邀请书,如果购买文件仍不足三家,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或供应商。
结论:正如上述老师所讲,不允许随意延长购买文件的时间。因为你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了购买文件的时限,结果招标人自己随意延长,自己违反文件的规定。所以从法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1.26.
2009-11-26 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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