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发改部门是否有权中止开标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
|
首先我认为:各部委、各省市和自治区的发改委都应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因此只要招标人或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均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只要招标人有严重违法行为,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是有权下令终止开标或终止招标的。但是不属违法行为时,就不应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项目施工图的建筑面积与发改局批文上的建筑面积仅相差了几佰平方米,就要求终止开标或招标中止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这不属于违法行为。
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作为招标人发现此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措施。应按招标程序进行下去,就按招标文件的建筑面积进行招标、评标、选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待签订合同前谈判时把缺少建筑面积补上去,可以按中标人单位面积投标价格增加费用就是了。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分别表明签约合同价(原建筑面积)、增加的合同价,以及签约合同总价;这个问题也可在合同执行期利用变更,也即增加工作量方式处理。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2.28.
2009-12-28 11: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