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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评标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作者:ytcyj
题目:评标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13.106.213.*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不妥,是否有权不予评标?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写明了"投标报价中的最高值及最低值不予评标",而最高值及最低值又都在有效报价范围内,专家认为两者间存在矛盾,不能将最高值及最低值做废标处理.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处理?请教!请教!

  发贴时间2009-12-22 18:42:3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答复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按《标法》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必须按事先规定评标,不能修改或制定新的标准和方法,当然更无权否定原方法。(另外,评标方法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已说明,即使有失公平公正,也为投标人投标前所知道并通过递交投标书的方式表明了自己接受的态度,一方愿打,一方愿挨。)
   所以,应该是投标人(而不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标法》65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大学






  发贴时间2009-12-23 08:00:1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同意楼上 贾革的说法
MAIL:guest
IP地址:61.232.165.*




同意楼上 贾革的说法





  发贴时间2009-12-24 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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