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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设计单位的监理投标资格
作者:抚顺启运
题目:提供设计单位的监理投标资格
MAIL:fsqyzb@126.com
IP地址:211.140.234.*
请问专家,一家单位同时具备设计资质和监理资质,当该单位为某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时,该单位是否还具备该项目监理招标的投标资格?
2009-12-31 09:32:03
**
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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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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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回复
MAIL:guest
IP地址:219.148.83.*
不具备
2009-12-31 13: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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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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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不具备
MAIL:guest
IP地址:121.22.77.*
招标投标法规定为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其它工程投标活动。
2010-01-04 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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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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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需要法律条文支持
MAIL:guest
IP地址:211.140.234.*
感谢专家的回答,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条文支持,上述说的理由是在2003年七部委30号令中的,但七部委30号令是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不知是否支持监理投标
2010-01-04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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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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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可否参加该项目监理投标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我个人认识与上述两位老师的看法不同。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如七部委30号令),只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设计和监理单位是不准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不是指监理投标。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曾有的部委规定过“设计单位不能再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并称为同体监理”。但是发布《招标投标法》后就未在这个问题上做任何具体规定(也可能我未查到,请网友指正)。
我个人认为如果规定“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准参加该项目的监理投标,或规定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又是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时,是不合理的。因为监理投标不会因为自己是设计单位,会造成对其他监理投标人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的问题,而影响其竞争。而且在合同执行时承包人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实施的;虽然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是一家,这也有其好处一面,对招标项目的设计底数最清,领会设计意图最深,会更好的把握技术要求和标准,更易协调设计和监理的关系。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对设计存在的问题易掩盖,起不到监理对设计进一步把关的作用。总的来讲利多弊少,不会造成管理上困难。
结论:应允许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投标,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确定中标人。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1.5.
2010-01-05 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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