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电力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具有投资规模大、招标采购量多等特点,其招标采购规范性、严谨性以及招标采购质量、效率、效益和效能必然成为各方关注重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转型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强电力行业招标采购法制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标准化,构建电力招标采购依法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围绕五个服务(为政府、协会、行业、企业、社会),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定位、组织机构、工作内容、运行机制等,特拟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行业招标采购高质量发展,探索和发展电力行业采购需求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新思路、新模式、新举措,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成立中招协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范围包括从事能源电力招标采购的电力央企、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从事能源电力招标代理机构、法律保障机构,以及为电力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数智化技术支撑专业机构等。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执行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分为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
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提交会长会研究,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委员由推荐提名、自行申请成为候选人,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担任,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具体工作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直属北京恒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高端专家智库,由从事电力行业招投标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对电力行业招投标业务熟悉、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组成,遵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接受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为行业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者在电力行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主任由主任单位同意、在电力行业招投标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三)聚焦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专业领域重点、难点及痛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主持专委会全面工作,召集全体委员单位研究制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专委会专题会议。
(五)安排部署专委会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指导、督促秘书处落实相关重点工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职责
(一)协会理事单位,或者在招标采购与供应链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聚焦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的热点、难点,动态收集所在区域及所属企业招标采购专业领域需求、存在困难及问题,为电力行业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出力;
(四)在主任领导下,承担专委会相关重点工作任务,具体组织协调安排所承接活动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完成专业委员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理事单位,或者有一定招标采购研究与实践成果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执行主任由执行主任单位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在主任领导下,具体承担专委会年度相关重点工作任务,执行专委会重大决策;
(四)执行主任实行轮换制,原则上每年轮换,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熟练掌握招标采购政策法规,在电力行业具有影响力第三方机构,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在主任领导下,具体承担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专委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完成专业委员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委员由委员单位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三)及时反映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四)按时完成执委会、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经拟增补新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专业委员会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退出机制
(一)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二)因在招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所在单位在从事招采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四)利用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自动申请退出的,经主任同意后,向专业委员会通报,报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成员因违反本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成员资格的,须经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协会批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会员费(如是协会的会员,不重复交费)、协会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赞助费用等,由协会统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协会费用中专项核算。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业委员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电力行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协助协会总结推广和交流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的发展成果与经验,开展与电力行业招标采购内容相关的课题研究、行业调研,提出解决行业发展难点、痛点问题的创新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根据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的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以及新形势要求,部署开展行业可持续发展采购策略研究,为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协助协会研究建设和推动实施电力行业招标采购标准规范体系,引领全行业自律执行标准规范,提升招标采购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五)协助协会促进电力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加强各电力企业之间的合作共享,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招标采购行业的正常秩序;
(六)推进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化水平提升。深入研究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特点,组织开展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专项培训活动,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解读宣贯活动。提升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促进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七)开展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依法规范政策研究、流程优化,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电力行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对标评估,开展电力行业招标采购后评价活动;
(八)推进电力行业招标采购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化技术赋能电力行业招标采购业务应用,推动电力行业招标采购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九)协助协会组织开展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的国内国际交流和对外合作,搭建行业经验交流平台;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专委会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
(二)拟订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点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负责策划协调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政策解读、学术交流、经验分享、技术研讨、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
(四)负责召集组织专委会工作会议或各项活动,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协会及专业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国有企业绿色招标采购绿专委"和"国有企业电力行业招标采购绿专委"互派人员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围绕电力行业招标采购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行业调研报告、行业发展建议、在协会网站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调查研究提案立项流程,委员提出课题或项目,报专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研究主题和大纲。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经主任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工作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工作会议或活动,专业委员会负责提前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协会的要求制订专业委员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并报协会备案,由协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电专委公众号、小程序上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所有对外发布的文字材料,均需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对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三)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二)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损害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