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间的合作、交流,更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实现招标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招协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招协章程,认真执行中招协赋予的职能与任务。
第二章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中招协,积极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协助中招协总结推广和交流招标代理服务行业发展成果经验,研究探索招标采购市场和代理服务面临的热点难题以及依法创新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转型发展的路径;
(三)协助中招协维护招标代理服务市场秩序。就有关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立法和监督执法以及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等主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中招协推进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制定和引领遵守行业诚信自律服务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营造诚信服务与规范执业环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约的,提出相应的行业处分建议;
(五)协助中招协研究建设和推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带领全行业自律执行标准规范;
(六)协助中招协推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促进行业合作共享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禁止违法干扰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七)协助中招协组织开展招标代理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八)根据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以及新形势要求,部署开展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九)完成中招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组成:
(一)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单位若干,执行主任单位若干、委员单位不少于60家。其中专委会主任由中招协会长提名,专委会副主任和执行主任由专委会主任提名,经到会专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副主任单位须从执行主任单位内产生。
(二)委员由推荐提名、自行申请产生候选人,经中招协秘书处审核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应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负责人。
(三)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主任组成执委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中招协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专委会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招协理事会负责人;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和专业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六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执委会会议,提出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执委会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三)检查专委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中招协报告工作;
(五)提名专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具体办事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专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招协理事会负责人、常务理事,或其推荐的代表;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声望和专业水平,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八条
副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工作;
(二)专委会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三)代表主任轮流召集、主持执委会及专委会的工作;
(四)承担有关会议、活动组织实施及主要经费落实。
第九条
执行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配合副主任主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
(二)配合副主任承担所召集活动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及经费落实;
(三)参与研究制订专委会活动计划,并确定每次活动的内容。
第十条
执行主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招协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单位(单位所属性质属于国有企业的,通过市场竞争承揽本集团以外的项目须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50%);
(二)能够积极参加中招协活动,支持中招协工作;
(三)在国内招标采购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中招协、执委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招协理事单位(单位所属性质属于国有企业的,通过市场竞争承揽本集团以外的项目须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50%);
(二)关心行业发展,积极支持中招协工作;
(三)能够代表地区反映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四)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中招协、执委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执行主任和委员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或活动;
(二)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及所属领域招投标热点、难点问题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就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四)完成中招协和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认为需要增补新委员单位的,经可由专委会成员单位推荐或拟申请加入单位提出申请,由轮值副主任报专委会主任同意后提交执委会讨论通过,执委会通过后可列席参加会议,经到会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中招协核准。
第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退出或资格取消的情形:
(一)因工作调动或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负责人;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调整建议的;
(三)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四)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六)利用专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专委会工作纪律或中招协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自动申请退出专委会的,经主任同意后,向专委会通报,报中招协备案。专委会成员因违反本工作规程或中招协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专委会成员资格的,须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中招协批准。
第四章
专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专委会活动并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七条
专委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招协和专委会各项规定;
(二)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中招协和专委会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中招协和专委会的声誉;
(四)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委会会议或活动;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六)服从中招协和专委会的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专委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专委会本着"自愿组合、共商共担、互助互补"的原则,在专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分别由1家副主任单位与2家执行主任单位组成执委会联合工作组,协助主任具体组织实施1期的执委会工作。联合工作组实行轮值制,一般1期联合工作组任职时长为12个月。新1期联合工作组名单应在上一年度专委会工作报告中予以明确。联合工作组由副主任单位负责牵头,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沟通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以围绕招标代理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培训会、业务交流会、行业调研报告、行业发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调查研究提案立项流程,专委会成员单位提出课题或项目,报专委会审议后,确定研究主题和大纲。由提出单位组织实施,专委会和提出单位分别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委会审定并经主任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不够公开发表条件的可编印内部学习交流材料。专委会每年应发布不少于一项以上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或三名以上副主任提议,可以组织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执委会,研究、部署和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定期工作会议或活动,不定期组织有关专题会、培训会等。专委会举办的活动可以适当邀请专委会成员以外的单位参加。中招协秘书处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适时与中招协、中招协其他分支机构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地方协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中招协的要求制订专委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委会讨论通过后并报中招协备案,由中招协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中招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公布,或使用其他新媒体平台等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中招协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经批准后,专委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中招协。
第六章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为中招协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由中招协统一管理和安排,并在中招协费用中专项核算。专委会工作会议相关费用由轮值联合工作组共同分摊。专委会受中招协委托组织相关专题活动或研究起草成果文件等,所需的必要费用由中招协承担。其他具体情形,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委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专委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