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间的合作、交流,更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实现招标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通过,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
第二章
专委会的组成、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0人、委员40-50人,需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经专委会表决通过后确定,执行主任、委员由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专委会由执行主任组成执委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代行。
第四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执委会会议;
(二)听取执委会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
专委会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工作;
(二)专委会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任职的单位是协会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单位;
(二)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在招标采购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担任所任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关负责人。
第七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的职责
(一)代表主任轮流主持执委会及专委会的工作;
(二)代表主任轮流召集、主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研究制订专委会活动计划,并确定每次活动的执行主任及活动内容;
(四)承担所召集活动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及经费落实;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任职的单位是协会理事单位或者有一定行业研究与实践成果的会员单位;
(二)
关心行业发展,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
能够代表地区反映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四)
在单位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是对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学者;
(五)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执委会、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或活动;
(二) 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及所属领域招投标热点、难点问题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就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四)
完成专委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认为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经拟增补新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由专委会主任提交专委会讨论,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一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或委员的退出或资格的取消
(一)因工作调动或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调整建议的;
(三)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四)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六)利用专委会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专委会工作纪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委员自动申请退出专委会的,经主任同意后,向专委会通报,报协会备案。委员因违反本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专委会成员资格的,需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协会批准。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为协会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由协会统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协会费用中专项核算。专委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委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协助协会总结推广和交流招标代理服务行业发展成果经验,研究探索招标采购市场以及代理服务面临的热点难题以及依法创新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转型发展的路径;
(三)协助协会维护招标代理服务市场秩序。有关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立法和监督执法以及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等主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协会推进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制定和引领遵守行业诚信自律服务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营造诚信服务与规范执业环境,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约的,提出相应的行业处分建议;
(五)根据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以及新形势要求,部署开展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六)协助协会研究建设和推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带领全行业自律执行标准规范;
(七)协助协会推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促进行业合作共享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禁止违法干扰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八)协助协会组织开展招标代理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专委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以围绕招标代理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行业调研报告、行业发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委会审定并经主任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委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三项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经主任或三名以上执行主任提议,可以组织召开由主任或执行主任召集的执委会,研究、部署和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专委会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工作会议或活动,协会秘书处负责提前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协会的要求制订专委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由协会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
专委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经批准后,专委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六章
专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对专委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三)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委会会议或活动;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委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损害协会和专委会的声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