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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寻求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秩序,研究和推广电子招标采购的新模式、新技术、新路径,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研发建设和运营使用单位的沟通交流,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第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组建成立电子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电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五条  总结推广和交流电子招标采购行业发展的成果经验,开展与电子招标采购内容相关的课题研究、行业调研,提出解决行业发展难点、痛点问题的创新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技术水平。

第七条  研究起草与电子招标采购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根据行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以及新形势要求,部署开展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第八条  协助协会组织开展电子招标采购活动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委会组成、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十条  电子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80家左右,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执行主任若干。

专委会委员单位构成以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信息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机构为主,通过推荐提名、自行申请产生候选人,经过协会秘书处根据委员条件审核确定成为委员单位。

执行主任单位符合本规程条件提出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确定。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会长提名,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副主任单位需从执行主任单位内产生。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条件

(一)协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响应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属于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平台建设、运营和交易使用单位、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研发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机构等单位,且在电子招标采购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专业工作业绩成果;

(四)已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并及时、完整、准确、连续传输数据;

(五)须有三年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开发、运营、使用的实际经验和成果;

(六)专委会委员由委员单位须熟悉电子招标采购相关业务,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执行主任单位条件

(一)协会理事单位;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响应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运营和交易使用单位、信息技术开发和研究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机构等领域的代表,对推动电子招标采购有较大贡献,已形成典型专业成果或经验,或对引领推动电子招标采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四)执行主任由执行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执委会会议;

(二)听取副主任、执委会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专委会副主任单位的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工作;

(二)受主任委托主持专委会的有关工作;

(三)代表主任召集、主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

(四)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担任;

(五)完成专委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主任单位职责

(一)执行主任单位轮流负责牵头组织专委会交流会议,具体时间、内容等经主任、副主任和执行主任商议后确定;

(二)研究制订专委会活动计划,并确定每次活动的执行主任及活动内容;

(三)承担所召集工作任务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及经费落实;

(四)完成专委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七条  专委会需要增补新委员单位的,由拟增补新委员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委会主任提交专委会讨论,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执行主任因工作调动或年龄原因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向专委会通报,报协会备案,可申请退出专委会或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或委员单位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取消其专委会成员资格。

(一)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二)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所在单位在从事电子招标采购相关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四)利用专委会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专委会工作纪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四、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议和工作任务的相关费用由轮值或负责的执行主任单位承担。专委会研究起草编制数据规范、技术标准等成果文件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协会承担。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五、专委会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可以围绕电子招标采购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行业调研报告、行业发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调查研究提案立项流程,委员提出课题或项目,报专委会审议后,确定研究主题和大纲。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委会审定并经主任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委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工作成果。

第二十四条  经主任或三名以上执行主任提议,可以组织召开由主任或执行主任召集的执委会,研究、部署和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专委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工作会议或活动。协会秘书处协助执行主任单位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协会的要求制订专委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由协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经批准后,专委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六、专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对专委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三)提出有关电子招标采购课题或项目,报专委会主任审定;

(四)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委会会议或活动;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委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损害协会和专委会的声誉。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专委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