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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数字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委会下不再设分支机构。

专委会在协会的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专委会是推进招标采购交易数字化发展的行业服务机构,按照协会统一部署规划和行业实际需求,承担招标采购交易数字化发展理论、制度标准、技术路径的研究规划、评估论证和部署实施,总结优化和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交易与监管新模式、新技术路径体系,为优化完善招标采购法律政策制度体系提供数字化基础服务体系,促进招标采购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专委会履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电子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部署招标采购数字化转型与发展研究,为政府部门和行业相关机构制定完善政策制度提供决策咨询和论证;

(三)组织部署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专业交易工具、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技术路径研究,为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组织研究起草、宣传推广和实施指导电子招标采购相关的服务规范、技术规范和数据规范;

(四)组织调研分析招标采购数字化转型的难点、堵点、卡点问题和根源,提出破解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五)组织部署招标采购数字化专业培训、讲座、沙龙、技能大赛等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数字化发展成果,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六)积极发展和吸纳优质会员,并为其提供互动交流与合作发展的平台;

(七)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划吸收符合条件的100家委员单位,包括从事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服务、监管以及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工具和模型的研发、运行、使用和管理单位。

专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常设和临时特邀专家,为专委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通过推荐提名或自行申请,协会秘书处、专委会办公室等机构根据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产生候选人,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执委会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采用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若干名。主任为专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专委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后担任。执行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专委会主任、执行主任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

(二)具有累计从事5年以上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专业交易工具、公共服务平台、监督系统、电商平台的研发、运行、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业绩和经验;

(三)具备招标采购数字化相关专业技术团队,能够为专委会的专业研究、标准编制等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撑服务;

(四)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能够在省级和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媒介规范发布公告公示信息;

(五)积极关注招标采购数字化转型与发展,可以派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或实践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支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执行主任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担任专委会委员并担任协会理事;

(二)具有累计5年以上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专业交易工具(智能模型)、公共服务平台、监督系统、电商平台的研发、运行、使用和管理业绩并具有10个以上成功应用案例;

(三)对招标采购行业数字化建设和发展具有突出贡献;或者具有1个以上招标采购数字化实践创新成果案例;

(四)具备招标采购数字化相关专业技术团队,能够为专委会的专业研究、标准编制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可以组织或承担课题理论研究、制度标准起草、方案论证等相关工作;

(五)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能够在省级和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媒介规范发布公告公示信息;

(六)执行主任单位代表除具备委员单位代表条件外,同时能够代表单位决策承担专委会相关工作任务;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三条  特邀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电子招标采购某一业务或技术领域具有公认的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可以为课题、标准和技术方案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采购供应链或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法规政策、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参编人。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工作、会议或活动;

(二)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专委会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五)遵守协会和专委会各项规定和决议,服从专委会的协调和管理;

(六)维护协会、专委会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完成专委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五条  执行主任除拥有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外,还拥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或优先参与协会或专委会承担参与标准编制、课题研究、评估论证等相关项目任务;

(二)申请并优先参与协会或专委会开展的培训、讲座、沙龙、技能大赛、行业发展成果展示推介等活动;

(三)按照本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轮值执行主任工作职责,并承担轮值期间相应的组织费用;

(四)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履行专委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组织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五)按照协会或专业委会工作安排,承担相关标准起草、课题研究和方案论证等相关项目任务的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六)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特邀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邀参与相关项目任务的调查研究,提出咨询、评估、论证意见和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合理的技术劳务报酬;

(四)遵守工作保密纪律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和执行主任组成。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专委会主任任命。

第十八条  专委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建立执行主任轮值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值一次,轮值期间由执行主任承担专委会日常工作。

轮值顺序由执委会讨论确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半年工作计划;审议半年工作落实情况;

(二)审议专委会委员的增补和变更;

(三)审议和组织论证、评估提交专委会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技术标准和法律政策制度建议;

(四)专委会授予执委会的其他职权。

执委会决议通过的工作计划和项目任务,各轮值执行主任应当认真履行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第二十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委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执行情况;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论证提交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制定、修订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制订专委会管理制度;

(五)审议增补变更专委会执行主任、委员资格;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主任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专委会可通过现场或线上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审议时,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表达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审议提案,专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各有1票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求,提议设立相关常设和临时特聘的特邀专家,在执委会会议或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前,提前组织论证和评估,向执委会会议或全体会议提交咨询研究报告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一)执行主任、委员、特邀专家名单;

(二)专委会会议纪要;

(三)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四)拟定或修订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专委会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大活动、项目合作或重要会议的计划和总结报告;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以协会名义拟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等;

(二)拟开展的重大活动、项目合作或举办重要会议;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的日常活动信息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发布;对外宣传报道或使用其他新媒体平台等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须通过内部交流材料和信息通道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不得独立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新媒体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可向协会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遵守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未经协会授权对外擅自发表言论。经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和专委会的相关要求;

(三)委员在参加专委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所在机构提供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六章 增补、变更、退出和取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增补新委员单位经过推荐提名或自行申请,专委会办公室等管理机构根据委员条件审核后产生候选人,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委员单位委派代表因工作调动、年龄、身体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职的,委员单位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主任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由委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执行主任单位主动提出辞去执行主任书面申请的,或不具备执行主任资格条件和不履行执行主任责任义务的,经执委会审议通过,不再担任执行主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消委员资格,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

(二)无正当客观理由不响应和应用协会牵头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倡议的;

(三)未按照《履职承诺函》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四)在招标采购领域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委员单位退出电子招标采购行业的;

(六)利用专委会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违规开展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本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不独立开设账户,会费、其他收入及活动经费全部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日常办公、开展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原则上以收定支。专委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按照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协会年度预算固定支持的工作经费、轮值执行委员应当承担的会议或活动经费,以及由委员倡议或组织的课题、论证等单项或专项活动筹措的经费等。所有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协会费用中专项核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第二届招标采购数字化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任签批后生效及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协会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