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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专委")工作职责,保障其规范、高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法专委的基本定位是一个招标采购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共建,集招标采购法律制度建设、招标采购行业法律规则、招标采购行业争议解决、招标采购法律咨询服务等相关行业法律服务于一体的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法专委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探讨招标采购领域改革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招标采购领域市场主体的需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法律建议等;

(二)受托参与招标采购领域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三)组织或协助制定行业规则、标准规范等工作;

(四)组织处理招标采购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评审、调解等相关法律纠纷服务;

(五)组织协调法律专业课题研究工作、实务调研、讲座沙龙和对外交流等活动,扩大中招协法律服务功能影响力;

(六)完成中招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法专委委员包括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法专委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单位若干、执行主任单位若干、单位委员若干和个人委员若干,合计委员席位不少于40个(其中单位委员不少于20个),每届任期5年。法专委设立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第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委员会议议题的建议权;

(三)对法专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专委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专委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法专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未经审批不得以法专委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三)积极参加法专委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法专委单位委员须是中招协会员单位。法专委单位委员由推荐提名、自行申请产生候选人,经中招协秘书处审核后确定为法专委单位委员。

各单位委员须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作为单位委员代表,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

单位委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单位委员的意见。

第四章 主任、常务副主任

第八条  法专委设主任一人,主任由中招协会长提名,提交会长会研究,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中招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任;

常务副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法专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中招协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设机构会议;

(二)组织协调法专委、常设机构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中招协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或受主任委托行使主任职责。

第五章 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

第十一条  副主任单位应当由法专委主任提名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业务20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人员规模100人以上;

(三)在招标采购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权威性;

(四)能够完成法专委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

第十二条  副主任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托组织或主持、参加法专委的专项工作与活动;

(二)反映所在地区及所属领域招标采购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根据法专委的工作需求,支持专家技术等工作资源;

(四)完成法专委交办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主任单位应当由法专委主任提名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业务10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人员规模50人以上;

(三)在招标采购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能够完成法专委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

第十四条  执行主任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托组织或参加法专委的专项课题、沙龙与活动;

(二)反映所属领域招标采购热点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根据法专委的工作需求,支持专家会议与技术等工作资源;

(四)完成法专委交办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六章 单位委员、个人委员

第十五条  单位委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业务8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人员规模50人以上;

(三)在国内招标采购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能够完成法专委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龄40周岁以上;

(二)从事招标采购业务法务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主办招标采购业务50件以上;

(三)出版招标采购专著,或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

第十七条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法专委的专项课题、沙龙与活动;

(二)积极参加招标采购相关法律问题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建言献策;

(三)反映所属领域招标采购热点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完成法专委交办的其他年度工作。

第七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法专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专委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法专委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法专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法专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专委主任或常设机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常设机构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设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会议方式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家(位)委员一票。经常设机构同意,可以委托代为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八章 常设机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专委设立常设机构为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法专委办公室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专委日常管理工作;

(四)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并经法专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中招协秘书处核备;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法专委可向中招协秘书处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法专委印章由中招协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九章 委员增补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  法专委运行过程中,经常设机构、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批准,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增补委员,并向中招协秘书处报备。

第三十条  委员如出现违反中招协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本规程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经主任提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向中招协秘书处报备。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申请退出的,经常设机构,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批准,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同意其退出,并向中招协秘书处报备。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专委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日常办公、开展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中招协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专委收入全部纳入中招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法专委经费原则上以收定支。

第三十四条  法专委对其收入有自主使用权,具体使用办法由中招协与法专委共同协商。

第十一章 特邀专家、专家

第三十五条  委员之外,根据法专委需要单独聘任特邀专家和专家。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性质重要的复杂问题,可以提请专家评估论证。

第三十六条  特邀专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获得高级职称10年以上,从事招标采购业务领域10年以上,项目业绩突出;

(二)或教授级高级职称,从事招标采购相关行业多年,有突出的专业成果;

(三)或高校博士生导师、教授;

(四)或其他在招标采购相关行业有卓越成就的。

第三十七条  专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获得高级职称8年以上,从事招标采购业务领域8年以上,项目业绩突出;

(二)或高校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经法专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招协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法专委常设机构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