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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金融行业招标采购高质量发展,探索和发展金融采购需求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库管理、合同管理、履约管理等方面的新思路、新模式、新举措,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成立中招协金融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构成以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为主。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分为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

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提交会长会研究,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由推荐提名、自行申请成为候选人,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担任。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行主任组成执委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代行。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者在金融行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主任由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聚焦金融招采领域招投标热点、难点问题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召集全体委员单位研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及专委会会议主题,编制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统筹部署专委会副主任单位、执行主任单位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可就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组织专题活动,实现金融行业招采工作规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六)完成专委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理事单位,或者在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动态收集所在地区及所属金融招采领域招投标热点、难点问题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牵头组织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为金融行业招采工作规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出力;

(五)完成专委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理事单位,或者有一定金融行业研究与实践成果的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执行主任由执行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使的职责:

(一)协会会员单位,能够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委员由委员单位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对金融行业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三)及时反映金融行业招采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四)按时完成执委会、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经拟增补新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退出机制:

(一)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二)因在招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所在单位在从事招采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四)利用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自动申请退出的,经主任同意后,向专业委员会通报,报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成员因违反本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成员资格的,须经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协会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由协会统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协会费用中专项核算。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业委员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金融行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协助协会总结推广和交流金融行业发展成果经验,开展与金融招采内容相关的课题研究、行业调研,提出解决行业发展难点、痛点问题的创新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根据金融行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以及新形势要求,部署开展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四)协助协会研究建设和推动实施金融招采标准规范体系,带领全行业自律执行标准规范;

(五)协助协会推进金融行业通过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促进行业合作共享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禁止违法干扰金融招采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协助协会组织开展金融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负责协调开展各类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专家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交流、研讨会等;

(三)负责召集组织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或活动,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协会及专业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围绕金融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行业调研报告、行业发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调查研究提案立项流程,委员提出课题或项目,报专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研究主题和大纲。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经主任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  经主任或三名以上执行主任提议,可以组织召开由主任或执行主任召集的执委会,研究、部署和落实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专业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工作会议或活动,专业委员会负责提前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协会的要求制订专业委员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并报协会备案,由协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对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三)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二)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损害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