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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须克服的法律障碍

2006-09-04


   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商业应用工具应在成本、使用便利性或工作质量方面构成良好影响,同时必须满足下述一个或多个要求:节省人力、省钱、在相关产业领域成为业务的必要条件、提供了新工作或服务方式,而这种新方式使用户有别于同行,即创新性。
 
    电子招标在很多情况下可节省人力、成本或成为必要条件。有些大规模采购方已创设自己的电子招标系统(通常是基于互联网站),并要求他们的供应商使用,美国零售巨头中就有很好的例子。由于电子招标具有节省复印和返工成本的潜力,招标模式应基于虚拟网络而非纸张,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既然如此,这类技术为何在建筑业没有泛使用呢?一般认为有两个原因:电子招标为采购和投标双方带来的利益不一样;建筑界各方对电子招标技术缺乏信任。
 
    根据在香港从业的经验,我们就以下三个主题来探讨这两点。
 
    存取电子招标方档
 
    以CDRom存取招标资料在香港工务局就电子招标向香港建筑业发出咨询时最受欢迎。这虽称不上是革命的一步,但不论就招标书列出的疑问作回应、填写已制好的表格、还是把相关的分包资料和要求发给竞标的分包商,它使得竞标总包商能快捷地操纵及复制招标文件。此外,虽然发包方往往声明如电子版与书面材料不一致则以书面为准,但没有因此减低电子招标受欢迎的程度。
 
    在线提交投标书 

    香港已试行在线招标,但建筑界对这投标方式的热情不高。因为香港地小、交通发达,通过人力送达标书没有困难,所以在线投标对当地公司意义也不大。从业主的角度而言,在线投标好处之一是可以吸引香港以外的投标方。此外,对于国内业主及承包商而言,在线投标具有吸引力,因为中国占地较大且传输的发展尚未完善。
 
    一个招标系统要获得用户适当程度的信任及法律的认可,需要面对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可否认,即:发送或接收在线招标资料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权声称没有发出或接收,或资料在发送过程中已被更改;二是真实性,即:接收方必需确认信息发出方的身份;三是保密,即:发出方和接收方都必须保持诚信,确保信息不会因发送而能被第三方接触到。
 
    香港和新加坡的解决方案是公共钥匙设施(PKI)。概括而言,这种设施依赖的是签署者的公共密钥与私密钥的相匹配。这些钥匙是由软件制造的,且可以把信息加密。信息发放方只须使用自己的私密钥与接收方的公共密钥签署信息(该私密钥可作辩认信息发放方身份用途),而信息接收方取得签署者(信息发放者)的公共密钥并且保证其与签署者的私密钥相匹配后,便可打开信息(这确保保密性和不可否认)。
 
    上述的技术在商务上除了“非规范性:地使用(如由Verisign所提供的服务),也存在于法定方案中(如香港和新加坡)。香港邮政署根据香港《电子交易条例》被任为第一个授权的认证机构CA。CA是由政府监控的,目的在于:发放钥匙;作为公共机构存放公共密钥。业主在领用钥匙前应向CA表明真实身分。私密钥是业主私有并且由其保密。正在推行使用电子招标的香港政府业主主张使用授权的CA也是不足为奇的。从2003年春起,发放钥匙数量有可能大幅提高,因为政府已决定在新的香港多用途智能式身份证里存放钥匙科技。
 
    尽管PKI已发展得很成熟,但在招标过程中使用时仍有问题。这是由于大家对其保密性有怀疑。此外,通过互联网快速而可靠地发送大量数据文件在技术上是有一定的困难。
 
    合同的订立
 
    工程合同以及标书契约目前并不适宜电子签署,且开发一个只供于合同签署方使用的在线签署工具的机会不大。此外,就订立契约(而非简单的合同)而言,还有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契约要求加盖公司印章。这是一个有形的程序,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除非公司章规定其他格式的签名可以代替公司印章,否则电子契约在法律上不太可能成立。
 
    就公营项目而言,电子招标系统的广泛使用看起来仍长路漫漫。对于小型合同来说,也许包括供应材料及简单项目的招标,利用一般的商务加密技术使用电子招标已经可行了。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