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至7月8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部分会员单位组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进行招标投标管理与电子招标投标考察。考察团一行22人,历时10天,参加了第二届中澳(南太)城市峰会暨商务论坛,并分别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副议长、新西兰怀托摩市市长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此次考察活动,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开阔了视野,加强了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将考察情况进行报告:
一、澳、新两国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概况
澳、新两国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设置合理、法制建设完备、采购方式科学、监管制度健全。
(一)机构设置合理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是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下设6个部门,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门主要有商业服务部、预算部、合作部和财政和电子商务部。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是:商业服务部是立法和宏观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接受个人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预算部主要负责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批、预算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各部门采购预算的协调、建议等。合作部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的协调、分配,同时负责财政和公共管理部内部的政府采购,向各部门提供信息管理和服务。财政和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政府电子招标采购的宣传工作,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和网络,促进电子招标采购发展。
新西兰政府采购机构采用委员会制,其政府物资委员会负责修改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的标准合同、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实施或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通过接受公共部门的采购订货,将采购信息发布于有关信息网,运用市场竞争条件寻找最佳供货商。
(二)法制建设完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政府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包括了以下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由法律、制度和国际性条例组成。法律主要包括《宪法》、《1999年公共服务法》、《1914年犯罪法》、《1982年信息自由法》等;制度主要包括政府政策、公开竞争、强制性报告等。国际性条例主要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与美国、泰国和新加坡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等。第二层级以《财政管理责任法》(1997)和《联邦机构和公司法》(1997)为基础,还包括《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财政管理和责任命令》和《联邦机构和公司条例》等。第三层级是政府采购工作框架,包括《联邦采购指南》、《强制采购程序指导》等。第四层级主要指导招标采购人员进行具体的采购活动,包括《首席采购官指南》、《内部程序》、《采购指导》等。
由于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两国在工程建设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均有法可依。两国政府使用法律构建安全、效率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满足政府和公民对廉洁工程的要求。其法律详细规定了政府和建设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投资建设者的权责划分和公民权益的法律保障。尽管两国工程建设量不大,但政府规定每个公共工程都需经过充分论证、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以有效避免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的人为障碍。此外,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PPP模式,即政府(public)、私人(私营企业)(private)、合作伙伴(partner),并且澳大利亚已成为世界上PPP模式应用体系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这种模式能够大量引入民间资本,缩减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同时,也使政府管理更加科学。
(三)采购方式科学
两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三种:
1.公开招标。即采购部门在政府招标采购网或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截止日期前,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标书后进行选择。公告应包括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商品或服务描述、其他参与条件、标书投递地址及截止时间、所需商品或服务送达时间等。
2.选择招标。即采购部门向经过选择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对收到邀请且提交标书的供应商进行选择,同时需确保选择过程未对任何供应商产生歧视。选择招标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可供多次使用的名单。名单列有已经过预选并符合相关采购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并按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划分,选择招标应以进入名单的供应商为基础。二是采购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如候选名单需由位居行业前列的供应商构成。三是被授予某种特别资格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供应商。
3.单一来源。即采购部门只邀请一个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且符合“物有所值”的原则。单一来源采购在有限的条件下适用,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符合采购的最低要求、急需却没时间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特别产品或只有一家供应商、需从原供应商处获得零配件以及其他软件支持等。
(四)监管制度健全
澳新两国有着较为健全的行政监管制度。廉政公署接受公众对政府不当和不良行为的投诉,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管理,维护社会公正。通过接受和调查公众对政府机关的投诉,发挥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工作的合法、廉洁、高效。
新西兰高度重视廉政建设。早在1962年就建立了廉政办公室,议会还通过相关廉政法律,打击垄断与暗箱操作的同时,加大公众参与程度。新西兰各地方政府只负责提供交通、住房、供水、供电等生活服务,管理范围和权限都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其政治运作高度透明,议会严格监督政府决策,议会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会发言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二、澳、新招标采购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借鉴
考察中,我们对我国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同澳、新两国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为我国招标采购的发展总结了经验。
第一,加强绿色采购。新西兰作为以畜牧业为主的发达国家,在绿色采购方面尤其具有代表性,其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鼓励购买绿色产品政策中有充分体现,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目前我国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看,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不仅十分重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的绿色采购已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在政府完善绿色采购配套法规及标准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绿色公共采购观念,拓宽绿色采购信息流通渠道,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企业在环保产品方面的自主创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模式。由于招标采购专业性强、任务重,需要建立招标采购专职机构,并对专业采购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这是有效运用法律,提高采购效率的有力保证。我国有些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工作繁琐冗杂,缺乏专业性。需要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专业机构,实行招标采购职业化,加快推进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建设,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和研究问题,实现统一、有效且严格的管理。
第三,着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澳大利亚很早就重视通过网络来改造和提升传统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出台专门政策,规划和指导政府网络采购的发展方向,并鼓励供应商(特别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澳大利亚政府网络采购的实施策略是国家完整的《政府在线策略》的关键部分。在国家机构实施网络采购的策略,为构建和提高政府采购能力提供了一个基本体系。
我国在发展电子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明确政府在电子招标采购中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建设中的协调作用,重视电子招标采购战略性发展,适时制定招标投标行业电子化发展实施战略,最大限度地进行机构间协调,特别是标准化工作,使招投标企业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行业及企业操作更加方便;通过企业展示,着重考虑中小企业利益,鼓励有关招标投标企业进行电子招标采购和网络支付。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提供专门的在线服务和咨询,对电子招标采购领域的创新加以引导。
在考察学习澳新两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后,我们认识到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和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特点,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中善于发现和思考问题并以改革的思路积极解决问题。
澳新两国在招标采购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方式为我国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考,我国与澳新两国在招标采购领域更有着广泛的合作领域及合作基础。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2010年7月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