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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一体化取决于信息一体化

2011-05-20

    市场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的紧密关联性虽然是一个基本常识问题,却是长期困扰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以致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计划经济规则要求信息资源按行政系统、区域和层级分割配置,满足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中稳定、畅通、纵向衔接;市场经济规则要求信息资源按公开、动态、对称的要求共享,满足自愿供需关系的主体中自主、充分、横向对接。这就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风起云涌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公开、动态、对称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才能适应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一体化融合要求,而且,市场开放的一体化程度取决于市场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程度。

    一、市场信息与市场行为的关系
    我们常常说,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取决于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体制;取决于有效的行业诚信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然而,道德水平、法律素养、诚信自律、法律体系、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的理想成效都必须依赖于一个公开、动态、对称的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招标投标市场的一系列违规无序现象大多数与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行政、时间的分散、分割限制和由此造成市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及时,以及获取和反馈信息不平等现象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1、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与主体信息不透明直接关联。当我们面对:许多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当干预、串标围标、低价恶性竞争、恶意投诉以及腐败交易等违法、失信行为,以及“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政府采购案例束手无策时,我们是否想过,如果构建一个在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下,全面、客观、准确、动态记录和公布招标投标项目交易主要环节,以及交易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信用的全国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体系,那么,行业、企业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公众鉴别、监督的能力必然会大大提升。弄虚作假、腐败交易、违法失信等行为一定因为动态开放、透明共享的市场信息、足够充分竞争的交易主体和刚性、规范的交易流程,而得到有效的遏止、约束和惩处。

    2、市场主体信息透明的范围必须与主体活动的范围对称适应。当我们面对: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范围流动经营时,由于市场没有能够在企业相应活动范围内全面、客观、权威、及时地记录和共享企业经营专业范围、资格、规模、要素能力、业绩、信誉等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市场环境对企业就必然产生不了解、不可靠、不信任的感觉,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意识、合同的约束力以及社会监督的效果必然大大降低。于是,一方面,项目招标投标中伪造企业身份、资质、要素能力、业绩、信誉的行为就有机可乘;项目投标文件无懈可击的承诺演变成合同履行现场“无计可施”的案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地方、部门相关行政主体就有足够理由要求企业层层申报登记、注册、核准、备案,甚至扣押其原始证件,依赖行政手段监督控制和指导协调企业行为。同时,这种行政控制手段又为地方和行业保护,以及为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行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更便利的条件。因此,如果建立一个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全国活动范围的信息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体系,能够全面、清晰、准确、动态地反映企业在市场中的身份、形象、能力和行为,必然促进企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意识、合同约束力和社会监督能力的提升,从而,采用过多行政手段监控企业微观行为就会因此失去存在的理由,由此相关的弊病就会逐步消除。

    3、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体系终将逐步取代企业资格准入审批制度。当我们面对:建筑业企业借用资质、挂靠投标,违法转包现象屡禁不止,在责怪企业不守法、不诚信的同时,是否应当反思: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封闭、统一、静态、刚性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已经无法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建设市场和企业开放、多元、动态、流动以及一体化融合的实际需求。企业行政许可经营的专业、技术等级、规模、范围和数量的刚性结构比例明显不能适应市场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持续调整升级并由此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类别、等级、规模、数量和区域结构快速、持续的动态需求比例;也无法充分体现企业生产要素跨行业、跨地区的准入、流动、退出,以及优化重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要求。“只进不出,只上不下,不断扩张”的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事实上极有可能成为保护落后企业生存、阻碍市场要素流动重置和优秀企业发展的单向闸门,并成为市场恶性和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同时,封闭式的企业资质审批和信用评价办法无法有效防止和杜绝申请人伪造资信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

    因此,我们应当考虑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和信用评价的封闭、统一、静态、刚性的办法,构建一个在政府和行业指导、监督下,公开、客观、动态记录和公布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经营专业、范围、规模、职业资格、要素能力、业绩、信誉等基本动态信息的全国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招标人完全可以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获取潜在投标人相关信息,并根据行业发布的企业资格能力和信誉分类标准,选择专业评估机构评判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信誉的类别等级和潜在风险是否满足招标项目需求;企业也可以定期委托专业评估认证机构评判和发布自身资格能力和信誉的类别等级,供市场相关主体参考。企业从业资格从行政审批许可逐步改为市场信息公共认可,必将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动态调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并真正体现招标投标制度优胜劣汰的根本宗旨。 

    4、市场信息共享体系必将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当我们面对:暂时无法改变现行招标投标监管制度中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监管合一,以及监督行为的同体性、单向性、封闭性、随意性、滞后性的现状,我们应当思考,以信息科技促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首先建立一个满足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共享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和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公共服务平台。那么,在市场信息透明、动态、共享、多方位对比以及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和促进下,招标投标市场被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封闭保护,各自为政的现象一定会逐步弱化,各部门和地方规则的不必要差异就会逐步缩小,行政监督的方式必将逐步向综合、实时、高效和依法规范的方向转变。

    二、结论与对策

    终上所述,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共同选择,是电子信息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行政、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动态融合的特征要求,以及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和项目众多,且长期行政分割的特殊情形,这三者相互结合的必然趋势,对于招标投标制度及其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具有决定性促进作用。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的原因和最主要的作用。

    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部署,联合有关部委并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专家已经完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初稿),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初稿)。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将为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项目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性质、定位、功能、建设和运营方式、主体条件等,提供一个总体规划思路、技术和管理依据。其中,公共服务平台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中将担当特殊的使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将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信息一体化和全方位服务,至少包括以下的信息动态服务功能。
    (1)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概况以及实施情况通告;
    (2)项目招标公告、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
    (3)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专业范围、规模、职业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的记录和验证;
    (4)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公告;
    (5)评标专家库及其培训、抽取、考核;
    (6)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等数据信息和统计分析;
    (7)行政监督以及投诉举报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遵循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形成覆盖各行业,地方,分三个层级的全国信息网络平台体系,为此应当特别注意平台的系统化、一体化集成服务要求。

    1、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分层次、分步骤推进,预留发展空间,逐步完善,保证各个阶段、各层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项目交易平台之间信息统一对接,交互畅通、高效、安全、可靠;要防止因管理、技术和利益壁垒而形成“信息、资源和应用孤岛”,避免无秩序、无标准重复建设,造成今后付出沉重的代价重建和整合。

    2、公共服务平台必须与各项目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并按技术标准规范交换信息,但两者的服务功能必须逐步分离并正确定位。交易平台直接为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竞争性、有偿性、专业性和单一性服务特征,应由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各项目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和全行业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共建共享和公众监督服务,具有公益性、共同性、综合性、重复性服务的特征,应有政府、行业组织或联合其他有关组织按有关规定建设和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围绕招标采购市场主体、客体和各相关监督机构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和多层次的信息服务集成。应当以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服务为核心,为项目前期准备和后期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提供系统化信息联动服务;为全方位动态跟踪反映市场主体身份、资格、能力、业绩、税务、信誉等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提供相关集成服务。

    全行业应当形成共识并积极响应,为构建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融合发展共同努力!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李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