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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方法的问题

2012-07-17


    问题:
    
    某项目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方法如下: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评标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问题:评标委员会在对“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时,上述(1)(2)(3)项是依顺序进行评审还是并列评审?即:是“评审时满足(1)项的才能进行(2)(3)项评审,否则不再进行(2)(3)项评审;还是满足(1)(2)(3)项中的任意一项就可认定废标?”

    答:

    唐广庆:

    你提出的问题,我反复阅读,我认为你对“成本”没有准确的阐明。好像成本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时”即可能低于成本;或者投标人报价中某项目单价明显偏低时,又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认为低于成本;或者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我个人认为“成本”应是:招标人按市场价来实施(实施手段当前能够做到的)该项目应当花费的资金,也可称为标底。也可称为用实物法编制标底。这个标底中扣除利润和风险后,即为“成本”。上述标底也可以理解:编制标底的工程师来投标(其条件与投标人投标的条件相同)时的投标报价。如果不会用实物法编制标底时,也可以用概预算办法编制标底,这时的标底,扣除计划利润(一般规定为7%)即为“成本”。所以考核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投标,有恶性竞争之嫌,是以招标人核定的成本为准,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核定,因为这是无法操作的。而当前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许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做标底,因此无法核定“成本”,所以也就出现你提出的核定是否低于标底竞标办法。对你提出的核定“低于成本竞标的标准”有以下看法:

    1、“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时”即可能低于成本。如果以概预算为准编制最高限价时,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价格会满足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的条件。如果个别的投标人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价格又高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时,接受这样投标将是危险的,这也有低于成本和有恶性竞争之嫌。在这应说明的是,我本人从来就不赞成设置最高限价,其危害有二,其一是串标变成合理投标了;其二招标人有转移资金不足的风险。如果低于标底85%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时,还是可以接受的。

    2、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时,不能以此界定其低于成本投标。因为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目投标价格是由投标人填报,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投标技巧,某子项报价低,以及某子项报价高,都是投标人的权利,不应因此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并且某子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用何标准核定?因是市场经济,用概预算定额核定,肯定会偏差过大;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平均值核定时,就剥夺了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的权利。所以人为的认为某子项目投标价格高低显然是不合理的。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无具体指标核定)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人为因素过大,很容易使评标人员倾向性起到巨大作用。
结论:你们的做法不规范,人为因素过大,是不宜采用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编制标底,确定成本,并以此核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竞标。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