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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积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08-2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今年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福建省发改委先后举办4期培训班,认真宣传贯彻。最近,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准备从三个方面加以贯彻落实。

    一、充分发挥业主的作用。一是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重点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进一步扩大业主选择投标人的范围。二是明确自行招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以降低成本。三是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一是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多,在制定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需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避免“政出多门”。二是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是免费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指定媒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我省已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在全省推广、免费使用。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市场中介行为。一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对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等情况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整合现有分散的有关交易场所,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三是全面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标投标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当在各级政府网站建立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公开,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来源: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