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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分级惩戒失信企业 严重失信不得参与招投标

2013-06-18


  记者从黑龙江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黑龙江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行政管理中,应按该办法规定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行为。
 
  针对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未经过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被列为一般失信行为;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合同款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被列为较重失信行为;对于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主观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是拖欠劳动报酬、合同款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产生恶劣社会反响的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办法还规定,对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将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对较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对其所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核,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等措施。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