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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行业的影响

2013-12-10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瑞川


    随着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促进了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各地中心的运行和承接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招标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成立后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体制不同,有公务员编制,也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管的部门也不同,有归建设局管理的,有归公共事业局管理的。这就形成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范围、管理制度以及管理程度都不相同,各成体系。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同程度的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规则、保证金管理办法及招标管理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都是站在交易中心的角度,以管理者的身份考虑问题,有些条款与国家制定招投标制度有所背离。还有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当地开分公司的、变相提高交易收费标准的,而这些管理条例和制度的出台,作为弱势群体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选择被动地接受,这都大大增加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成本,也增加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着招标行业健康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目的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应该是一个交易服务平台。但在实际工作中,交易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还将自己定位为 “管理者”角色,招标文件还需要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开评标过程交易中心必须参与监督等,把交易作为行政行为控制每个交易环节,管办不分、越俎代庖。极大的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协调的工作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应是降低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的交易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便捷服务。但目前很多交易中心往往违背了这一初衷,不仅收取不菲的入场交易费、信息发布费,还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双备案”,即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也要向交易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提供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一份备案资料不得不在主管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来回奔波,苦不堪言。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看,政府要逐步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引导和监督作用。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某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策的制定,不仅阻碍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清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身定位,真正做到为相关主体服务,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来源:2013年会员单位交流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