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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立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3-12-10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做出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地方政府对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地区相继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但是,由于“条例”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施细则也未见出台,因此导致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责、权、利以及交易规则、工作流程等很不明晰,一些地方的交易场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有些规定甚至与现行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和国务院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相违背。出现这些问题,无疑将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影响。尤其是一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政府投资项目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针对具体项目,在代理机构库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跨地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常驻机构等规定和做法,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出发点是好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兼顾。有些工作需要改革、需要创新,但还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们期盼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立,能够给参与交易的各方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环境,给招标代理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充分展示自身实力的平台,给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带来新的生机。


    来源:2013年会员单位交流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