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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的问题

2014-12-31

   
    问:某工程项目在资格预审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可指定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直接指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数量不得多于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总数量的1/3,其余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产生)。但在其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某未通过的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后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核查确认,确实由于评标专家的失误,该投标人应进入随机抽取的程序。于是,招标人重新组织这家单位与之前通过初审和详审的其他申请人进行随机抽取,重新确定了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请问这一程序是否合法?

    答:
    唐广庆:上述做法基本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表现:(1)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招标人指定合格投标人;(2)其余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这样做可能将有能力、有实力和高效率的潜在投标人淘汰掉,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正确的做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是指只要满足资质和业绩要求的投标人,都是合格的投标人;有限数量制是指在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情况下,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规定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取前7~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依此在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从高至低选择前7~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
    依据上述情况来看,此工程项目选择的是有限数量制,但其做法对某些潜在投标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依据详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预审办法关于有限数量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