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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

2015-01-09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问题:现有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公开招标,某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同时参与此工程投标,一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举报一公司与二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也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中标无效。请问上述举报与裁定是否合法?一公司与二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答:
    徐鹰:1.对于市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
    2.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虽然有利益相关的同一方(某省建工集团),但这两个投标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禁止的“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条件;
    3.若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两个投标人在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授意下采取统一行动,谋取不当利益或谋取中标,或者出现其他两者非法串标围标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