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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材料弄虚作假28万元保证金上交国库

2015-08-05

   本报讯 (本报记者)日前,我市第一例保证金诉讼案经温州市中院判决尘埃落定。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投标材料弄虚作假,被没收了保证金。8月3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28万元保证金上交市财政。

2013年,虹桥镇第一中学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该校的体育馆建设向社会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同年9月26日,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竞标,递交了资格后审申请书,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8万元。根据该资格后审申请书的附表,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参加投标,“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承诺如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的处理等。

2013年9月27日,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标评审阶段发现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王育忠工程师证书造假。经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对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013年10月9日,虹桥镇第一中学在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名单,同时公示了废标公司的废标原因及依据,在表格中注明了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的废标及废标的依据。同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告知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其投标保证金28万元不予退还。

2014年10月17日,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将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虹桥镇第一中学告上法庭,要求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虹桥镇第一中学返还28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的范畴;被告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原告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因其弄虚作假之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驳回原告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请求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乐清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