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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注册资金要求不妥 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015-10-20

  案例回放

 

  某权威纸媒新建办公楼的夜景照明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参考品牌推荐表”中列出了LED的三个参考品牌,同时注明投标人选用的LED产品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某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属于参考品牌,有多个生产厂家,投标人所选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少于2000万元;评标中标人代表坚持该投标人选用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当废标。

 

  问题:对生产厂家提出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够不构成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专家点评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等于公司净资产,并不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能力,且国家对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也已取消资本金的要求。因此,以注册本金要求投标人,构成限制行为。

 

  此外,该举也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 市场的条款或者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 门槛”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Y)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