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承担私营业主EPC总包项目,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私营业主已将货款30%支付给国企,且将会按进度支付,不需要国企垫资。该总包项目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请问国企在执行该EPC总包项目时的设计、设备及施工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国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徐鹰:如果上述提供的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定位准确的话,国有企业承担私营业主的EPC工程,则该国有企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依法不需要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