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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采购细节 江西出台政采管理实施办法

2016-07-15

     记者日前从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站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办法》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办法》强调,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谈判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具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加以标注。资格条件及未标注的条款不得在谈判中变动。

 

  《办法》还对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田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