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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投标条例三审 或于本周内审议通过

2016-07-27


    华龙网7月26日13时25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招投标工作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质量,而施工质量无疑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今(26)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对区县发改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对邀请招标情形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加强了投标保证金的规范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介绍,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厘清了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更有利于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并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

但彦铮称,三审稿对区县发改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使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在邀请招标情形的细化方面,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采用邀标方式的具体程序,同时,为有效提高可操作性,还建议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适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相应问题进行具体量化。

    据了解,三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管理、退还机制,在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幅度、提交方式的基础上,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同时规定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保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此外还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还显示,三审稿加强了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了专家评标行为,进一步理顺了评标专家的正常退出机制,并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一些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管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切实解决政事部分、管办不分等问题,避免同体监督。

    在三审稿中,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发展信用经济,删去了有关招标师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条款,并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的内容和目的。

    在本周五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将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对该条例进行表决。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