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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颁布招标投标新条例 市招协及时组织集中学习

2016-09-19

 

    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1 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以法治的手段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把条例落到实处,市招投标协会于9月7日上午在重庆世纪同辉大酒店举办了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培训。培训会由李有余会长主持,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丁地总经济师出席并在会上做了开班讲话,市发展改革委招投标处刘明春副处长作了条例解读。协会近200家会员单位400多名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培训。

    丁总经济师在开班讲话中强调,一是要认识到修订条例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方面,2009年重庆市制定的第一部招标投标条例虽然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规避招标、量身定做、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该条例又与国务院2012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存在着多处不一致,同时,该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对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进一步完善全市招投标制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条例进行必要的全面的修订。二是对实施贯彻条例提几点意见。第一,要完善监管体制,明晰监管责任。第二,要规范招标方案管理,防止规避招标。第三,完善招标文件编制,防止量身定做。第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第五,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为。三是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第一,条例的修订是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要求进行的,与国家的大法不冲突,不重复,通过地方立法的细化和补充与上位法形成“三位一体”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第二,对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细化,增强了操作性、实效性和适应性。第三,重点在“问题导向”和规范,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第四,对招投标活动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发扬光大,使招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刘明春副处长在解读条例时,首先简述了修订条例的过程。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反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招投标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修改近百稿,从原条例的65条缩减到56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于9月1日正式实施。他重点解读条例从监管体制上入手,明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一是强化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严格招标投标程序管理,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条例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同时也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文本,以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三是创新推出招标投标诚信建设。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四是条例规定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化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刘明春副处长的精彩解读,深入浅出,案例生动,赢得参培人员的阵阵掌声,会心的笑声,达到了政府管理机关的想法做法与市场主体实践之间沟通共鸣的效果,有利于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在招投标活动中贯彻执行条例。参培人员表示协会应多举办类似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李有余会长在培训总结时指出,市招投标协会要认真履行新条例赋予市招协的职责,切实肩负起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责。各招投标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培训,要更好地的理解了条例。通过学习贯彻落实,规范自身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诚信建设,为全市招投标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努力。(协会秘书处)



    来源: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