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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6-10-12

 

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8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9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市修订前的招标投标条例自2009 施行以来,在健全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严防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许 多新情况、新问题,规避招标、明招暗定、量身定做、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监督缺位等情况仍然存在。在认真总 结我市招标投标条例施行经验基础上,依据2012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我市招标投标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做 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 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好、贯彻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认真做好宣传。

《条 例》是我市新修订实施的一部重要法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通过法规解读、以案说法等方式,实行社会宣传与专业解读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为《条 例》的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指导。

 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学习,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要把组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学习《条例》作为增强招标 投标市场主体业务素质、法律意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和市场主体的知法、执法、守法、用法能力。

(三)深入开展培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内容。招标投标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开展培训,促进协会会员和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有关培训要确保质量,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 定长效机制,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特别是对限 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权利、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 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监管依据。

四、抓紧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

(一)制定邀请招标情形的具体认定办法。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的授权,制定法定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具体认定办法。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认定,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标准、规范和认定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对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作出认定后,项目投资主 管部门方可核准招标方案。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依法邀请招标的认定,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开展市场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认定标准、规范,从严控制邀请招标的范围。

(二)制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实施办法。

 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要根据行业工程建设管理 要求和技术规范,结合本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的修订,依法制定本行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压缩围标串标操纵空间,提 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

(三)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细化评标专 家准入条件,评标专家要具有较长从业年限和较高专业水平;细化评标专家退出情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要求,及时更新、提高专家业务、 法律知识;建立评标规范,防止个别专家操纵评标委员会。

(四)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

 发展改革委要把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公示平台,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及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一)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按照“市、区县分级管理,综合部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监督”原则,贯彻落实好《条例》明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责任制,强化监管工作。市级审批、核准、备案 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 (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要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监管到位。财政部门要严格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市、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规定,严格规范监督行为。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定招标情形,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市政府确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才能办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从招标投 标程序、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中标公示、投诉处理、合同签订与执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好招标 投标市场秩序。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 办负责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总体推进,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来源: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