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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1-17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一年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效率、集中采购流程、完善采购方式等方面细节及对特殊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予以了明确。通知说明详细、考虑全面,为2017年全年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打下了基础。

  通知首先对采购人应履行的主体责任从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合同签订及公告、项目验收及付款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同时,对于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流程方面,通知结合项目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要求,从预算编报、计划申报、采购实施、合同公告和备案、合同履约及争议处理及动态监管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在完善政府采购方式方面,通知对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竞价采购、自行采购方式也进行了说明。针对竞价采购,通知表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电商无法提供的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电商供货价格虚高的货物,实施公开竞价采购。通知要求,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竞价采购,可指定品牌型号;50万元(含)以上的,允许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也可不推荐品牌,公务车竞价按相应规定执行。通知指出,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时,同一品牌的产品若同时有2家或2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参与竞价,只作为一个有效供应商计算,在此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准。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2家(即参与竞价的品牌不足2个)的,竞价失败并重新采购。通知还指出,竞价项目不限定供应商,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竞价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2家或2家以上(公务车竞价项目除外)。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通知强调,竞价需求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包括不得要求设置个性化电脑开机画面,不能要求竞价时提供产品样机,不能要求非故障情况下的备机数量等。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2017年采购要求,通知还对特殊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也给出了详细解释。特殊类采购项目包括:资格招标项目、预选采购项目、城市公共安全项目、长期服务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对于资格招标项目,通知称对于因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项目,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通知规定,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关于预选采购项目,通知明确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四大类:一是电商采购项目;二是货物类项目中家具、图书、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项目;三是服务类项目中物业服务、保安服务、劳务派遣、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公务印刷、会议定点、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等项目;四是工程类项目中装饰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预选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通知要求,电商采购项目(办公用纸除外)均需编报采购计划,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上商城平台下单采购,鼓励采取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若采取月结转账的,月结期限不得超过30天,采购人应在付款申请中备注单位名称和购买事项,以便核对;超过30天仍未付款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此外,对于公务租车和公务用车取消预选采购制度,通知要求,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租车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普通公务用车实行公开竞价,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急救车、通讯指挥车、勘察探测车等)以及改装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项目,通知称,对于已启动的城市公共安全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可通过调整指标属性,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凭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项。对承接城市公共安全项目的单位,若需对外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

  通知还对长期服务项目采购进行了要求。长期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通知要求,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针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知表示,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或者属于新型研究机构职能范围的事项)且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据悉,通知自2017年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