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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通知紧催采购人效率“进一步”

2017-02-13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省直单位提出五个“进一步”的要求,以解决部分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中仍存在制度建设缺失、内部管理节多链长、采购方式选择不灵活、采购资金支付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广东一直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展制度清理并加快建章立制。通知具体明确了省直各单位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与改革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完善。各单位尚未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注重可操作性,力求有效管用。通知要求上述相关工作要在2月底前完成,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通知还对各主管预算单位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了要求。通知指出,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明确与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执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同时,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等法定权利,切实做到优化精简审核流程,放权还权;要针对上述问题抓紧开展全面自查,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做到立行立改、真抓实改,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在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方面,通知从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岗位分工、依法履职尽责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地规定。通知指出,省直各单位要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合理设岗定职,明确工作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省直各单位应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管理、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工作协同力。同时,省属高校等采购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采购助理员制度,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执行绩效。通知强调,省直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引导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审,切实做到采购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通知特意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遵守采购法定时限、认真开展履约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涵盖采购全流程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就进一步强化监督方面,通知多角度提出了全方位“防漏”要求。一是强化内部监督。要求各环节操作留痕可查、责任到人,做到政府采购项目进展情况实时公开。二是强化主管预算单位监督。要求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多发、易发的风险点加强预判防控,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三是强化第三方监督。要求省直各单位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宣传力度,扩大信息知悉范围,努力营造政府采购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